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
导读:
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投资者投资新三板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新三板的交易、转让、成交、申报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具体比如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的问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的问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2、依据最新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需持有500万元的证券类资产,此前已经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该如何处理?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该如何处理?
2013年12月30日《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满足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2013年12月30日之前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投资者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买卖委托。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
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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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股,再申报卖出500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股,再申报卖出2000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股,再申报卖出300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股(如500股、600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股。
5、新交易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交易结算系统已于2014年5月19日正式投入运行,首先推出挂牌股票协议转让。后续的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将在新的交易平台上陆续开发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正抓紧推进做市转让方式有关业务和技术准备,计划在8月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
6、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何时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已于2014年5月19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转让细则》中关于做市转让方式的规定,以及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通知。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转让细则》中关于竞价转让方式的规定,将待有关条件明确后实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相关制度不变,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自《转让细则》实施之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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