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的评价方法有哪些
导读:
2016年4月1日起,新三板市场对主办券商也作了详细的规范监督制度,对券商的日常行为也要作出评价,那券商的评价方法有哪些?根据《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券商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计值方法、扣点标准和加点标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介绍。
(一)计值方法
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有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按照第十二条计算四类指标数值的排名区间情况,按照给定区间系数乘以各业务基准点值,分别计算各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的点值,加总后得出主办券商综合点值。
(二)扣点标准
针对上述的计值方法,扣点的标准主要有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点:
1、主办券商被采取要求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每次扣1点。
2、主办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每次扣2点。
3、主办券商或其相关人员被采取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每次扣3点。
4、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每次扣4点。
5、主办券商被采取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每次扣8点。
评价期间主办券商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点。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同时被采取行政措施和自律措施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
(三)加点标准
券商可以加点的具体情形
1、主办券商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
2、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3点、2点、1点。
3、主办券商做市股票成交量数值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别加1.5点、1点、0.5点。
4、主办券商做市即时性指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5点、1点、0.5点。
5、主办券商提供重组服务数量位于行业前2名、前5名的,分别加2点、1点。
主办券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点:
1、主办券商最近6个月评价期内实施加点之前的点值持续位于行业前5名的,年评时加5点。
2、主办券商建立起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在年评时加2点。
3、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点。
法律快车小编推荐: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券商的评价指标是什么?2016年4月1日将正式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其中《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明确了券商的评价指标。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
券商自身有什么潜在的法律风险?券商包括证券营业部,在设立和日常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公司是否实现总经理负责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相应
要约收购新三板流程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终止上市;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新三板上市条件有:1、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2、存续期必须满两年。3、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4、资产要求:无限制。5、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
新三板可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种,即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质押。股权质押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自证券登记机构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IPO,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上市辅导;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制作申报材料,向证监会提交
在我国新三板公司并购的基本程序有:1、合并各方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并购决议;2、签订并购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