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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9:29:48 人浏览

导读:

新三板上市后,大股东增持股份是新三板交易的显著体现,而大股东增持股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大股东占有该公司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除此之外,...

  新三板上市后,大股东增持股份是新三板交易的显著体现,而大股东增持股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大股东占有该公司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除此之外,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和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的规定也有相关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规定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二、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的法律规定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的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的规定

  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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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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