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
导读:
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需要备案文件,备案文件需要符合怎样的内容和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针对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备案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做了详细规定,主要涉及需要提交备案的文件以及具体每个文件的要求,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公司报送备案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每次报送书面备案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第四条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六条 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 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八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九条 备案文件应采用标准 A4 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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