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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的探讨和立法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1:21:3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疏漏,使该审理期限名存实亡,形成了期限黑洞。实践表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任意延长,而无需有谁承担超审限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疏 漏”,使该审理期限名存实亡,形成了“期限黑洞”。实践表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任意延长,而无需有谁承担超审限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 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是隐形的“超期羁押”,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解决“期限黑洞”的思路,是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



一、问题的提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有期限”等于“无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据此理解,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案件不超过二个半 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看似明确、严格的审理期限,却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往往要拖到半年左右才能够最终审结。

案例一:2000年11月13日,某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间为11月26日)直到2001年3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期间接近4个月。

案例二:2000年7月4日,某市一审法院对钟某(称霸仔猪市场)强迫交易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引起了当地农民的强 烈不满。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间为7月17日)直到9月25日方裁定发回重审,期限达2个多月。原审法院于11月13日作出重 审判决:钟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此时,钟某已被羁押11个月。

案例三:2004年7月1日,某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邓某、都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市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受理时 间为7月14日)直到12月15日才作出二审判决:对邓某、都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期间达5个月。至二审宣判,二人的羁押期已经超过11个月。

这三起案例是某市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的全部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它们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二审期限依法不能超过1 个半月。但都远远超过了,却没有谁该承担超时限的责任。实践表明: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有期限”(规定)却等于“无期限”(实际)。

二、问题的原因:司法解释酿成“期限黑洞”

那么,二审程序抗诉案件审理的“期限黑洞”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似乎没有什么漏洞: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然后开庭。

问题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法院解释”第267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 第二审审理期限。”可见,这一条的后一句话,为任意延长二审审理期限打开了缺口:只要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超过7天,法院的审理期限就不再受刑事诉讼法规 定期限的约束;如果检察院查阅案卷长期不结束,从理论上说,法院的审理期限就可以任意延长。

问题主要还出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该“规则”没有对检察院“查阅案卷”作出任何期限规定。既然“法院解释”打开了期限缺口,“规则”又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查阅案卷”的时间可以是任意的。

三、问题的危害:影响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往往相互“协商”,利用检察院“查阅案卷”没有时限规定的漏洞,使任意延长审理期限合法化,而不必承担“超审限”的?蠊???

笔者认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并不象一些人想像的那样“无关紧要”、“无碍公正”、“无伤大局”;相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种种严重的弊端,必须加以解决。主要理由有:

一是“久延难结”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与公正是紧密联系的,迟到的公正难言公正。显然,“久延难结”降低了诉讼效率,拖长了办案期 限,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一审法院、抗诉的检察院,甚至还有社会公众(热点案件),在忐忑不安中久等最终判决结果。即使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在人们的心理 评判中也会打折扣;而且,因时间拖长造成的某些不利后果是无法消除、弥补的。

二是“久延难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罪判有罪的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延长了无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于轻 罪重判的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可能使被告人的刑期被“合法延长”。例如:依据事实和法律只需要对A判处有期徒刑半年,但一审却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抗诉 后二审判决时A已被羁押10个月,为了平衡矛盾,二审法院只好对A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10个月,以避免国家赔偿;对于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的抗诉案件, “久延难结”影响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最低服刑期限。监狱规定:服刑(不包括在看守所 [page]
的羁押时间)一年后才有减刑资格。刑法规定:对于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包括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不能少于 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在10年以上。也就是说,二审程序的抗诉案件“久延难结”,将给罪犯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久延难结”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应该严 格执行。首先,司法解释不应该超越这个期限。其次,利用司法解释的”期限黑洞”来任意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 第三,如果利用司法解释的”期限黑洞”来任意延长审理期限,笔者认为,至少不是严格执法;而不严格执法的实质就是违法,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问题的解决:完善立法杜绝”期限黑洞”

为了解决二审程序抗诉案件“久延难结”的问题,笔者提出三点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将“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 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修改为上诉、抗诉案件分别表述。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 作修改,关于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半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主要理由有:一是把上诉案件与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区分开来。抗诉案件是审判监督的最 激烈形式,从必须开庭、法检关系等各方面看,其难度明显大于上诉案件。因此,审理期限应该长于上诉案件;二是适当延长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使法院、检察院 的承办人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查阅案卷,准确把握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提高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三是确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现在 规定的审理期限,无论对于法院还是检察院均显得十分紧张。为此,双方往往找出各种借口以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合法”地任意延长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需要充 分考虑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使法院和检察院均无“借口”突破法定期限。

修改“法院解释”第267条规定。将“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修改为 上诉、抗诉案件分别表述。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不作修改,关于抗诉案件的审理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抗诉案件,在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在开庭 2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时通知开庭时间”;取消“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主要 理由有:一是将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增加10天,有利于承办检察官熟悉并仔细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二是在总的审理期限增加半个月的情况下,法院也有比较充 分的时间研究案子;三是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再更改,法院、检察院承办人都对时间表心中有数;四是杜绝原“法院解释”留下的期限漏洞。

修改检察院的“规则”(增加一条)。无论刑事诉讼法是否修改审理期限,均应当明确规定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限。在前述延长审理期限 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程序的抗诉案件,查阅案卷的期限不超过20天。” 在不延长现有审理期限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 程序的抗诉案件,查阅案卷的期限不超过10天”。主要理由有:一是期限明确、刚性,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延长。二是办理二审程序案件的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谁超 过了法定期限,就可以追究谁的责任。

(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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