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证人 > 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

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3:52:19 人浏览

导读:

在所有庭审案件中都需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这是属于是三大诉讼中都有的一类证据,证人证言一般是证人陈述的客观情况和事实,法院在唉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所有庭审案件中都需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这是属于是三大诉讼中都有的一类证据,证人证言一般是证人陈述的客观情况和事实,法院在唉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

  二、证人证言采信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三、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证人证言的效力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加以考虑,如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