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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5:23:02 人浏览

导读:

审查和判断刑事证据是侦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查证,鉴别真伪,找出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证明活动。审查和判断证据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和可靠程度;二是确认收集的证据与案件

审 查和判断刑事证据是侦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查证,鉴别真伪,找出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证明活动。审 查和判断证据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和可靠程度;二是确认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三是综合已有的证据,确认这 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确凿真相。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认识和思维过程,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发现 和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

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确实性,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结论打下基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常;2、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3、审查判断每一证据材料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是否造成证据丢失。

在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时,还有一个具体方法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具体方法:

1、甄别法。即审查鉴别的意思。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个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筛选。

2、 比较法。是指对案件中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了比较和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 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其中一个证据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查证,排除问题和疑问。用比较法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各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即 用来进行比较的证据,都是用来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或事物的。不具有这种可比性,就不能进行比较。

3、辨认法。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经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辨认不仅是收集证据的方法,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

4、鉴定法。有些物品或痕迹,只凭侦查人员的感官是无法判断其性质和特征的。比如:化学物品的性质,血迹的血型、指纹等,都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因此,鉴定是审查案件物证、书证必不可的手段。[page]

5、实验法。即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式来判断某证据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

6、对质法。指为了确认某一事实是否真实,由侦查人员依法组织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其真实情况进行互相质询与质问的一种方法。

7、 反证法。是指用否定某一证据的办法来肯定与之恰恰相反的证据为真实的一种方法。反证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用来确认案件中的局部事实,不能单独用来确认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反证而无正面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案要求。

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将收集的证据按照其内在联系排列组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它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充分性,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综 合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必须通过建立证据体系才能实现。建立完整、科学的证据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构成证据体系的个体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保证单个 证据的真实性;二是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不允许出现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三是证据体系的个体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 一致;四是根据证据体系推出的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亦即排除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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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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