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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如何上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5 07:17:51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当中,对于被告人如果要进行申诉的话,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时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提起诉讼,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被告人如何上诉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在刑事案件当中,对于被告人如果要进行申诉的话,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时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提起诉讼,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被告人如何上诉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被告人如何上诉

  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条件是: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三、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适用的情形有: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被告人如何上诉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当中提出诉讼案件来说,一般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要保证公平公正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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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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