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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虚置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7 12:31:2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审判以及判决,其中刑事案件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审判结束后可以上诉进行二审,那么刑事二审虚置是怎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审判以及判决,其中刑事案件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审判结束后可以上诉进行二审,那么刑事二审虚置是怎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刑事二审虚置是怎样

  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刑事二审程序既要有效监督刑事一审程序的运行,也应当实现对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然而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虚置化"早已为学术界所诟病,从制度层面来看,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侦查案卷裁判主义以及发回重审扩大适用是刑事二审程序"虚置化"的内在成因;从实践层面来看,多组数据的复合考察业已表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并不足以充分、有效发挥监督、救济职能。刑事二审程序的实质化应当遵循整体视角下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和独立视角下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完善相结合的路径。

  二、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要坚持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

  正如前述,只有开庭审理才能切合刑事二审功能的实现。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理方式的变化:1979年刑诉法的不开庭审理,1996年修订为不开庭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2012年修订为开庭审理为主不开庭审理为辅,2018年修订依然保留开庭审理为主不开庭审理为辅。出现这样的变化,在于司法历史、教训反复证明:只有开庭审理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当然,制度的进步与滞后的观念矛盾导致完整的公正观念并不被民众、甚至个别司法人员接受,这是当下的主要问题所在。

  程序的价值在于一方面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即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被尊重。开庭审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增加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平等对抗的机会,获得了公平审判的可能性。它的程序价值的意义远远大于司法实践的效率。用一句通俗的话说“我都被判十多年了,至少得允许我多说两句吧”,司法对被告人当有这样的宽容度。

  三、二审开庭审理能实现当事人上诉目的吗

  开庭审理能否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开庭审理改判可能性有多大。开庭审理改判可能性大还是不开庭改判可能性更大?这并非像理论分析般显而易见。由于对开庭审理案件数量占上诉案件比例、开庭审理案件改判率、不开庭审理案件改判率三个数据没有全面的掌握,因此难以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哪种可能性更大。不过,根据部分学者对其中个别数据进行过实证研究,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也许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张丹检察官以我国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和东南地区作为区域选择,以通化市、西安市和深圳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至2016年审理的2229个二审案件作为基础数据,通过综合析发现:三地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普遍偏低,其中通化开庭率(是指开庭审理的案件占所有上诉案件的比率)为5.68%,西安开庭率为19.75%,深圳开庭率为8.27%;在改判案件中不开庭予以改判的案件明显高于开庭改判的案件。(张丹,刑事二审程序开庭审理范围实证研究,中国案例法评论2018年01期)。2012至2016年,D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2256件,以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数为291件,仅占12.9%。采取阅卷加调查讯问方式审理的案件总数达1588件,占比70.39%,超过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田源,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常态化现象透析与问题疏解——以D省Z市中院为分析样本,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前述学者的研究是否必然得出:1、二审开庭审理方式已被司法实践虚置;2、其实开不开庭审理并不影响当事人目的(即改判)的实现呢?就第一个判断而言,多名学者的研究已予以证实。就第二个判断而言,值得更进一步的讨论。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二审虚置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上诉,法院在第二次审判过程中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重新监督审查,漠视当事人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二审虚置是怎样内容。如果你还有问题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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