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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5 08:04:03 人浏览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一是受害人;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当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一是受害人;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当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受害人。

  2、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可提取附带民事诉讼。

  3、当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物质损失”的特点

  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物质损失”,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系犯罪行为所造成,也就是说,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关联,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一般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对下列几种损害裁决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1)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该犯罪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了损失;(2)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了损失,被告人对此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确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失,但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2.系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损失指已经存在的物质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指预期利益的损失。被害人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均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间接损失,只有与犯罪行为有必然因果联系的,即必然遭受的间接损失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非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不属于追缴或退赔范畴。被害人遭受的某些损失可以通过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的方法获得补偿,比如,抢劫、盗窃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就可以通过追缴、退赔的方式解决。当然,如果经过追缴、退赔,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未能完全弥补,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参考》第141号案例)

  三、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分类

  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对于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对此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

  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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