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a犯寻衅滋事罪
导读: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严a,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东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严a至本市x区x路x号西侧A小区发宣传单时,被小区保安劝阻,双方遂起纠纷。后被告人严a纠集多人至A小区门口殴打小区保安马a、马b、张a等人。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a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严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a、张a、马b、张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a、蒲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伤残鉴定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a伙同多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娄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与其他的聚众扰乱的罪名很容易混淆,那么寻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