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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派出所立案标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7 18:36:54 人浏览

导读:

派出所是我国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现在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的一个组织,对于社会上的案件也是由相应的派出所来进行处理的,但是派出所是有相应的立案标准的。那么重庆派出所立案标准是怎样大家了解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派出所是我国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现在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的一个组织,对于社会上的案件也是由相应的派出所来进行处理的,但是派出所是有相应的立案标准的。那么重庆派出所立案标准是怎样大家了解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重庆派出所立案标准是怎样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二、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由两种,一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三、哪些案件由派出所立案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是最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重庆派出所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介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公民的报案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立案侦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快车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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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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