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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0 21:42:04 人浏览

导读:

诈骗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很是常见,且其行为表现也很复杂多变,有电话诈骗、传销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都是要立案追究责任的,那么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诈骗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很是常见,且其行为表现也很复杂多变,有电话诈骗、传销诈骗、信用卡诈骗等,都是要立案追究责任的,那么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江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信息,由上可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均可以立案追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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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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