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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7 11:47:15 人浏览

导读:

伤情鉴定并不是办案过程中的法定流程,但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是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众所周知,办案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伤情鉴定并不是办案过程中的法定流程,但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是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众所周知,办案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司法鉴定时间是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三、不计入办案期限有哪些

  1、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伤情鉴定时间计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司法鉴定时间是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的,还有一些别的时限也不会计入办案期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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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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