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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5 16:16:0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了诉讼,那么往往需要被要求做伤情司法鉴定,以便法务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要知道伤情司法鉴定具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的。接下来,关于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我们在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了诉讼,那么往往需要被要求做伤情司法鉴定,以便法务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要知道伤情司法鉴定具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的。接下来,关于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二、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是做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伤情的轻重也是量刑的依据之一,伤情鉴定要公平公正,不得私相授受,做假证,损害司法公正。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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