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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7年前“抢劫致受害者死亡”案被推翻始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17:16:22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5月23日,发生在(福建)漳浦县绥安镇草铺村的抢劫并致受害者死亡案件,一度成为悬案。这起案件沉寂5年后,再掀波澜。2009年6月,漳浦县公安局监管科从一名在押人员李某口中得知这起命案积案的线索,公安局专案组再次介入调查,嫌疑对象直指正在服刑的翁小元以

  2004年5月23日,发生在(福建)漳浦县绥安镇草铺村的“抢劫并致受害者死亡”案件,一度成为悬案。

  这起案件沉寂5年后,再掀波澜。

  2009年6月,漳浦县公安局监管科从一名在押人员李某口中得知这起命案积案的线索,公安局专案组再次介入调查,嫌疑对象直指正在服刑的翁小元以及在逃的杨春政、王周兴。当年9月,三人悉数落网。

  时隔一年后,2010年10月21日,王周兴涉嫌参与的这起案件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又是一年多,2011年12月7日下午,这起案件被漳浦县人民法院推翻,认为对王周兴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连日来,导报记者多方走访,欲还原这起案件被推翻的始末。

  一起悬案 公路边惊现一男尸

  2010年4月26日,漳浦当地电视台漳浦警讯栏目播出《高墙内的秘密》,说的就是这个案件。

  节目讲述:2004年5月24日的早晨8点半,漳浦县绥安镇草铺村长脚营公路边,惊现一具男尸。漳浦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头栽在公路旁的水沟里,死者躺在摩托车的下方,水沟壁上有摩擦痕迹,沟内有一把弹簧刀,不远处的草地上还扔着一把仿真玩具手枪。

  经过法医勘验,死者颈部和背部被刺了两刀,死亡时间大概为23日晚11时许,现场的弹簧刀正是作案工具。

  漳浦县公安局当即成立了 “5·23命案专案组”,经过走访,死者的身份有了定论。

  死者林信义,40岁,绥安镇绥南村人。案发后,林信义身上的现金和手机都不知所终。

  专案组全力侦查,但案件悬而未决。新的线索 服刑犯交代杀人案

  《高墙内的秘密》讲述:2009年6月,漳浦县公安局监管科的民警与在押人员李某交流时,发现李某谈话表情异常,吞吞吐吐,于是在李某身上深挖,得到了2004年发生于绥安镇草铺村的命案积案线索。

  李某反映,曾获悉留所服刑罪犯翁小元5年前杀了人且一直未被发现。专案组突审,得知翁小元还有同伙,分别是杨春政和王周兴。

  后来,杨春政在厦门落网,王周兴也向警方投案。

  “案发时杨春政年仅13岁,王周兴14岁,都是某中学的初中生。”节目这样介绍。

  提起公诉 三人抢劫致人死亡

  2009年11月23日,案件由漳浦县公安局移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0月21日,这起抢劫致死案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起诉书详细记录了案件的过程:

  2004年5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翁小元、王周兴、杨春政(另案处理)在漳浦县西湖公园玩耍时,杨春政提议一同去抢劫,后商定雇三轮摩托车从漳浦县绥安镇前往赤土乡,在路上抢劫驾驶员的钱物,如遇反抗,就将驾驶员杀了后再搜身抢钱。

  之后,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短途车站雇林信义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谎称要到赤土乡。途中,翁小元与王周兴、杨春政细声商量在哪里下手抢钱时,被林信义察觉。

  当晚10时许,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漳浦县绥安镇长脚营与万安农场六队之间狮咬石路段时,林信义靠右停车,要翁小元等人付车费,翁小元拿出事前装在裤袋里的砖头砸打林信义的背部,杨春政抽出藏在裤腿里的弹簧刀架在林信义的脖子上,王周兴从手袋里掏出一把仿左轮式打火机顶住林信义的后脑勺,威胁其交出身上的钱,林信义说没钱,三人便围打林信义。

  林信义被打倒在路边的水沟里哀求时,翁小元没有理会,继续踢打林信义,直到累了才停手。林信义趁机爬起,翁小元见林信义的后口袋鼓鼓的,伸手欲夺,林信义捂住口袋爬上公路逃跑时,被杨春政拦住,翁小元和王周兴抓住林信义的左右手,林信义仍反抗,杨春政用弹簧刀架在林信义的脖子上威胁后,伸手进其口袋要掏钱,林信义紧紧抓住口袋,杨春政用弹簧刀连刺林信义的胸部多刀,致其倒地。

  三人抢走林信义身上的608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一起将尸体和摩托车扔进路边的水沟,逃离现场。

  法院认定 指控存在诸多矛盾

  但2011年12月7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该案件。

  判决书写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小元、王周兴伙同杨春政抢劫致林信义死亡,认定该条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翁小元、王周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杨某德、邱某某、王某荣、杨某元等人的证言和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证实,但翁小元、王周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材料存在诸多矛盾,现翁小元、王周兴又均翻供否认这条犯罪事实,且同案人杨春政在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始终没有供述其伙同翁小元、王周兴抢劫致林信义死亡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该指控。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同时,起诉书上认定王周兴出生日期为1990年5月27日也被推翻。判决书写明,法院根据调查,认定王周兴的出生时间为1991年12月2日。

  相关回应

  公安局:不存在疏忽

  漳浦县公安局政工室相关负责人向导报记者解释,该案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起诉,但现在法院不予认定,公安机关会再追查该案其他的嫌疑人。

  针对王周兴及其家属提到的刑讯逼供,公安局该负责人予以否认。

  针对案件的疑点,该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不存在疏忽,因为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掌握的线索、证据、供述指认等,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如何判决由法院决定。

  此外,导报记者走访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宣传科,但找不到相关负责人,导报记者又电话联系对方,但对方对此案没有做出回应。

  法院:案件事实不清

  漳浦县人民法院陈副院长表示,该案件从2010年10月21日起诉,到前几天审判,是因为这个“抢劫致死案”属重大案件,涉及到被害人、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必须慎重调查。而且,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提交了被告人年龄等新的证据,必须进行调查,“但是被告人家属不提交延期申请,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后,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过充分的调查,综合多方证据,法院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东南网/海峡导报 苏演卿 陈巧思)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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