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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被执行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16:03:36 人浏览

导读:

10月12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徐州市,对枪击两人死亡的罪犯康绍文执行死刑。现年49岁的康绍文,20年前携带猎枪到妻子的娘家,因恢复婚姻关系遭拒,枪杀前妻及其母亲,随后

  10月12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徐州市,对枪击两人死亡的罪犯康绍文执行死刑。

  现年49岁的康绍文,20年前携带猎枪到妻子的娘家,因恢复婚姻关系遭拒,枪杀前妻及其母亲,随后,他对前妻尸体实施了奸尸后潜逃,改名换姓藏匿了19年。直至2010年公安机关据举报和将康绍文抓获归案。

  康绍文自16岁起进监狱便成了家常便饭。曾在1978年12月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延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1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8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他,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何某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当年秋天,二人因性格不合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所生一子由康抚养。之后,康绍文数次要求与何某恢复婚姻关系,何均未予同意。

  1991年2月19日20时许,康绍文携带其借来的虎头双管猎枪,从家中出发,来到何某及其父母居住的位于铁路九里山站附近的废弃护路房外,再次要求何某与之回家并恢复婚姻关系,遭到何某及其母王某的拒绝。康绍文恼羞成怒,随即持猎枪先后朝何某的腹部、王某的左胸部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倒地身亡。之后,康绍文将何某的尸体拖至护路房屋后,在实施奸尸后携枪逃离现场。

  当日21时,徐州铁路公安处刑侦、技术部门10余名干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和勘查工作,最终认定康绍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发出协查通报对其进行通缉。

  案发当晚,满身是血的康绍文背着双管猎枪,回家向其母告知杀人的事,拜托家人照顾其儿子。之后,康潜逃至淮北某煤矿,并以400元的价格将猎枪卖掉,然后化名“朱海涛”长期藏匿于河南省西平县。1994年,康在西平县同一女子结婚,生育一子,并通过该女子的关系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

  即便是在逃期间,康绍文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被河北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直至刑满释放后,他十余年前的罪行仍没被发现。

  2010年2月20日下午2时,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西平县电影公司宿舍门口将康绍文抓获归案。到案后,康对所犯杀人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绍文采用枪击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本案虽系婚姻纠纷激化引发,但康绍文采用近距离使用猎枪射击的残忍手段连杀两名无辜的被害人,杀人后还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污,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康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仍不思悔改,杀人后逃逸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康绍文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绍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康绍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阅读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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