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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镜湖法院刑事案件庭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15:27:16 人浏览

导读:

9月7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首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镜湖区吉和街道司法所干部、镜湖公安分局吉和街派出所社区民警、公诉人
9月7日下午,安徽省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首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镜湖区吉和街道司法所干部、镜湖公安分局吉和街派出所社区民警、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了听证。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初,被告人开始从广州购进非法音像制品和非法电子出版物进行贩卖。2011年3月,芜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对其音像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7648套和非法电子出版物1736套。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随后,法庭进入缓刑听证程序。首先,吉和街道司法所干部当庭陈述了对被告人捕前表现情况的社会调查结果。调查查明被告人卜某文化程度较低,家庭关系较为和睦,与左邻右舍相处融洽,捕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在社区居民对其评价较好,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羁押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教育和管理,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公诉人当庭对司法所关于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建议表示认同。

接着,司法所干部还介绍了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被告人所在社区民警表示愿意协助落实对被告人的监管帮教措施,被告人也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和非法电子出版物共计9000余套,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捕前无其它不良表现,归案后能够真诚悔罪,且其家属、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吉和街道司法所关于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建议合法、合理,可予以采纳,遂依法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刑事案件引入缓刑听证程序在安徽省尚属首例,这也是芜湖政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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