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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大恶极的王华锋刘同启被执行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4:38:38 人浏览

导读: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华锋、刘同启等绑架、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包庇、窝藏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将最大恶极的王华锋、刘同启处决。高放、朱洪远分别被判处死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华锋、刘同启等绑架、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包庇、窝藏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将最大恶极的王华锋、刘同启处决。高放、朱洪远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全民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王华锋等九名被告人均系任丘市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14日晚,王华锋、高放二被告人预谋后来到任丘市一网吧,高放以“阔小姐”的网名上网,将正在上网的16岁的王亚军从网吧骗至一轿车内,王华锋、高放持刀威胁王亚军,用手铐将王亚军的双手铐住,用胶带纸粘住王亚军的嘴,然后给王亚军家打电话勒索现金20万元。接着,二被告人用绳子将王亚军勒昏,王华锋持砖砸王亚军头部数下,二被告人将汽油泼到王亚军身上点燃,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亚军系窒息后濒死期焚烧致死。

  2002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华锋与献县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姓名不详)相识。2002年2月25日,戴眼镜男子带领一名献县籍蓄长发的男子(姓名不详)来任丘找到王华锋,王华锋将被告人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叫来吃饭。后王华锋提出与被告人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一起教训两名献县人,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均表示同意。当日晚,四被告人将两名献县人骗至同兴水泥预制板厂院内的一铁皮房内。趁二人不备,王华峰用事先准备的铁锤朝戴眼镜男子头部猛砸数下。被害人倒地后,刘同启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颈部砍数刀,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朱洪远、朱江威拦住欲逃跑的长发男子并对其殴打,王华锋用铁锤猛砸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此后,王华锋、刘同启将两名被害人的双耳及手指割下,四被告人将二人的尸体埋在同兴水泥预制板厂院内。

  2002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王华锋、高国强将献县两名被害人的几根手指及一封恐吓信投放到任丘市苟各庄镇西里长村李某家院内,向李敲诈现金1万元(未遂)。2002年6月25日,西里长村刘某之子被人绑架,刘某找到被告人高放让其帮忙打听消息,被告人高放、王华锋预谋后于2002年7月10日晚冒充绑匪给刘家打电话,向刘某勒索现金3万元。2002年7月28日晚,被告人王华锋、高放将献县两名被害人的11根手指、2只耳朵及一封恐吓信投放到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王某家院中,敲诈现金1万元(未遂)。2002年9月4日,大城县大尚屯镇邵庄村徐某之子离家出走。被告人王华锋、高放从收音机中听到寻人启示后,于2002年9月22日假冒绑匪给徐家打电话敲诈徐某现金10万元(未遂)。

  被告人张路军在雄县因做生意与张某产生矛盾,张路军找到被告人高全民、高放,并出资3000元购买212吉普车一辆,让高全民、高放二被告人撞伤张某,答应事成后给高全民、高放二被告人1万元酬金。2002年9月27日晚,被告人王华锋、高放、高全民来到雄县,由王华锋、高全民驾驶吉普车在张某去天津送货的路上等候,高放驾车接应。晚9时许,张某与妻子乘三码车行至雄县立新路分洪道路段时,被告人王华锋驾驶吉普车迎面朝三码车左前方撞去,致张某妻子轻伤。

  法院还认定徐超包庇被告人王华锋、王华锋和高放窝藏犯罪嫌疑人高野的犯罪事实。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锋、高放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将人质杀害,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王华锋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华锋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且系累犯。高放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告人高放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及故意伤害犯罪,有自首情节,还揭发了王华锋等杀人犯罪,系重大立功。被告人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与王华锋一起,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全民、张路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国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超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对王华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同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对被告人高放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洪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江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全民、张路军有期徒刑三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高国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华锋、刘同启、张路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 对被告人王华锋、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高全民、张路军、高国强、徐超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被告人高放所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该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王华锋、刘同启、朱洪远、朱江威、高全民、张路军、高国强、徐超的定罪量刑部分和被告人高放犯绑架罪、窝藏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全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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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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