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动态 > 首例汽车尾气杀人案 终审核准死刑判决

首例汽车尾气杀人案 终审核准死刑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1:19:04 人浏览

导读:

全国首例利用汽车尾气杀人案近日审结。8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判决,被告人于世涛因故意杀人罪,当日被执行死刑。2002年7月2日晚,于世涛与本单位女职工王小娟(化名,被害人)应朋友之邀在某烧烤城吃饭。席间,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不快。当晚8时许
  全国首例利用汽车尾气杀人案近日审结。8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判决,被告人于世涛因故意杀人罪,当日被执行死刑。

  2002年7月2日晚,于世涛与本单位女职工王小娟(化名,被害人)应朋友之邀在某烧烤城吃饭。席间,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不快。当晚8时许,于便驾驶本单位一辆小轿车将王拉回本单位一封闭的车库内。于将车库门关闭,返回轿车内,二人因故又发生争吵,此时,于便发动汽车,打开车内空调欲与王同归于尽。因该车库内曾经发生过汽车尾气熏死本单位职工的事件,王想关闭车内空调,于阻止并再次表示要与王同归于尽。两人在车内发生撕扯,后王将车钥匙拔下藏于车内,并使车熄火。当晚,王死于车内,经法医鉴定,王系因一氧化碳(汽车发动后排放的尾气)中毒而死亡。

  该案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于世涛以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世涛因被害人王小娟欲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产生与被害人同归于尽之恶念,于明知在封闭的车库内发动汽车、开启车内空调会致人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仍发动汽车、开启空调。特别是当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存在,要求汽车熄火、关闭空调时,于不仅不从,还当场对王实施暴力予以阻止,最终导致被害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辽宁省高院遂依法裁定:核准丹东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世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