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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重判两抢劫犯罪团伙 主犯伏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21:33:39 人浏览

导读:

7月13日上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宗刑事犯罪案件的7名罪犯宣告终审判决。专门于深夜在市区绿化带和新津河大堤上持凶器进行抢劫的两个犯罪团伙受到重判,抢劫犯杨宗杰等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于宣判后被执行死刑,抢劫犯杨伟鑫等则分别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和

  7月13日上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宗刑事犯罪案件的7名罪犯宣告终审判决。专门于深夜在市区绿化带和新津河大堤上持凶器进行抢劫的两个犯罪团伙受到重判,抢劫犯杨宗杰等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于宣判后被执行死刑,抢劫犯杨伟鑫等则分别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04年2月14日晚11时许,饶平籍罪犯杨宗杰伙同其同乡杨伟鑫携带水果刀和匕首,窜至汕头市珠池路与泰山路交界处北侧的绿化带,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徐某、严某进行抢劫,劫走徐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93元)及人民币100元。尔后,杨宗杰、杨伟鑫又采用相同的方法对附近的被害人张某和吴某进行抢劫。由于被害人张某奋力反抗,杨宗杰便持水果刀刺中张某的胸部,由于用力过猛刀刃与刀柄离断;杨伟鑫亦持匕首刺张某,随后两罪犯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因被刺穿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杨宗杰、杨伟鑫将劫得手机卖给张林杰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赃款平分。张林杰明知该部手机系赃物,仍转手销售牟利。

  汕头中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宗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伟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赃物罪判处罪犯张林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4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刘香斌伙同李洪民(已判刑)、“王飞”(在逃)密谋抢劫后,携带铁水管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周厝塭新津河大堤,见被害人苗某、李某在河边聊天,刘香斌等人便手持铁水管等作案工具上前对苗、李实施抢劫。苗某见状跳入河中,刘香斌及李洪民等即持铁水管殴打李某致其晕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抢得苗某的1辆红色“豪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6元)及手机1部。随后,刘香斌等人又拾起地上的石块砸打还在河中挣扎的苗某,致被害人苗某沉入水中溺水死亡,后刘香斌等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04年5月8日至11月6日期间,刘香斌伙同吴剑锋、顾知辉、李洪民、“王飞”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等地方,或分或离采用假扮乘客雇乘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持械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其中,刘香斌参与抢劫作案4宗,劫得摩托车3辆以及VCD机、手机等财物,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吴剑锋参与抢劫作案两宗,劫得摩托车2辆,致1人轻伤;顾知辉参与抢劫作案一宗,劫得摩托车1辆,致1人轻伤。刘香斌还于2004年10月28日晚伙同他人窜到汕头市区广兴村街东二巷,用木棒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死亡。

  汕头中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刘香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吴剑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顾知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宣判后,杨宗杰、杨伟鑫、刘香斌、吴剑锋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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