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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15:52:35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里面是有很多的条例,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具体的条例其实是不了解的,所以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标准,对于这些事情有一定了解,所以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在刑事案件里面是有很多的条例,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具体的条例其实是不了解的,所以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标准,对于这些事情有一定了解,所以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

  二、刑事案件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三、刑事案件管辖移送申请由谁批准

  一般是由申请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刑事案件中的移送管辖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的相关介绍,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标准一般是由审判长或者是法官这种有一定的权利的人来决定的,这个的实施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所以大家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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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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