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调节
导读:
刑事案件是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我们可以知道刑事案件一旦立案的话是不可以进行和解的,那么会有人比较疑问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调节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能调节嘛?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旦立案,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和解的。但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一种情况,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种情况,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碍刑事和解达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碍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于经济赔偿能力问题。大多财产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无力赔偿,因此宁愿选择接受刑罚;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诚悔过,或属于累犯,不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因此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适用该程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报复观念强烈,认为只有从严判处被告人刑罚才能平复怨愤、实现公正,因此拒绝和解;还有些被害人漫天要价,被告人难以接受无法达成和解时,被害人便不认可、不谅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从而影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
在宽恕他人罪行还未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前,刑事和解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能否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赔偿协议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隐忧。在5起同样造成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从3500元到4.2万元不等,上下限间的差距达12倍。
(三)被告人悔罪与被害人谅解易形式化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诚悔罪”,但对悔罪本身难以进行标准化审查。如果当事人真实内心难以探寻,悔罪与谅解仅凭法官主观感知与内心确信,形式上皆以“双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通常表现模式,这样不免让人产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四)不等同于“花钱买刑”
一些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财富、身份悬殊的案件被曝光后,网民要求重罚被告人的呼声非常之高,此时如果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民众就容易质疑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指责权势者能凭借财富与地位为所欲为,甚至怀疑司法黑幕的存在。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能调节问题的详细解答,发生刑事案件如果与受害者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写好和解协议,那么国家机关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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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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