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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23:31:29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分,级别管辖是指一审二审法院的具体分工,那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涉港澳刑事案件管辖又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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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涉港澳刑事案件管辖

  1、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3、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

  5、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基层法院、中院、高院以及最高院的分工有了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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