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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诬告陷害案这样上演:司法人员迫于权势罗织罪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5:42:48 人浏览

导读:

迫于王家权势,阜新市公安局、法院多人卷入,共同制造了一起冤案许某是辽宁省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司机。2005年4月1日,他被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某某抓捕,在此后的10天中,他先后被控偷卖华隆公司一辆奔驰轿车、盗窃一辆凌志轿车,随后又被王某某、
  迫于王家权势,阜新市公安局、法院多人卷入,共同制造了一起冤案——

  许某是辽宁省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司机。2005年4月1日,他被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某某抓捕,在此后的10天中,他先后被控偷卖华隆公司一辆奔驰轿车、盗窃一辆凌志轿车,随后又被王某某、王xx(王某某之姐,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以“诬告陷害”、“诽谤”为由起诉。法院一审认定,许某“诽谤罪成立,免予刑事处分”。二审开庭前,王xx、王某某突然提出撤诉。此时,许某已被非法羁押达60多天。

  2006年2月25日,本报以《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为题,对围绕许某案发生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问题进行了报道。

  2008年1月21日,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三年。许某冤案终于水落石出。

  这份判决书显示,相关司法人员明知许某无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只因不愿意得罪王xx等人,便给许某罗织罪名、伪造法律文书等。

  这份判决书也清晰地回答了本报的疑问,到底是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

  所谓罪名,只是借口

  根据判决书,2004年2月,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xx得知许某携带举报自己及胞弟王某某的检举信,到正在参加辽宁省两会的省政协委员住地金城宾馆,被保卫人员抓获并逃脱的情况后,遂产生泄愤心理。

  2005年4月1日早上8时多,许某和妻子苏某、岳母带着3岁的孩子到阜新市某医院看病,车开出十几分钟后,发现车牌号为“辽J0086”的奥迪轿车跟在后面。这辆车是华隆公司财务总监王某某的。

  许某驾驶的车刚开过阜新市解放大街广场,一辆白色警车突然别住了他们。“车一停,王某某和另外3个人跳下车,王某某挥着两尺长的警棍,一把把许某拖下车。”苏某对当天的情景记忆犹新,“王某某用手铐把许某的手抽伤,然后把他铐上,掏出手枪顶在许某的头上,一边拖上警车一边骂,‘我打死你,你信不?’”

  苏某说,王某某抓捕许某,既没穿警服,也没出示警官证和抓捕许某的法律文件。

  许某被直接带到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

  王某某抓捕许某的理由是其偷卖华隆公司的一辆奔驰车。原来,2004年6月的一天上午,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曾到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举报许某把公司的奔驰车开跑了,并说车后备箱有50万元现金。经刑警队调查,许某盗车的事不成立,所以没有受理,也没有立案。办理此案的民警舒海鑫的证词显示,此案没有正常的办案受理手续,案卷内接受刑事案件的登记也是后来补的。

  此前,细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孙某某已经接到了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xx的电话。

  孙某某在证词中说,2005年4月1日上午,王xx给他打电话,说王某某把人抓住了,送分局刑警队。孙某某问什么时候的事?王xx说就是刚才的事。王xx还说许某在省两会期间到省里散发传单,要求孙某某查查是谁指使的。同时,还要问许某奔驰车的去向。

  接到王xx电话后,孙某某立即通知细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某某,要刘接收一下。刘随后给民警舒海鑫打电话,让舒接收。到单位后,许某及汽车已经被接收了。

  刘某某随后请示孙某某:人接收了咋办?

  孙某某说,xx局长的意思是把许某在两会期间散发传单举报的事查一下,顺便把奔驰车的事问一下。

  之后,舒海鑫对刘某某说:“许某来时还带着械具呢,王某某在刑警大队还给许某两脚。”

  刘某某当即要求拿下械具,并要求舒海鑫,“治安支队把许某抓了,还没搞材料。把人带你屋,围绕散发传单的问题谈,顺便谈一下奔驰车的事。”

  4月1日10时35分开始,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两名警察对许某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并没有问及许某是否承认及如何盗窃机动车的问题,而是详细询问了许某“散发”举报信的经过。

  4月1日下午3时左右,刘某某请示孙某某下一步怎么办,孙表示他定不了,听信儿。

  随后,刘某某批准将许某留置在刑警队,并报告给孙某某。

  4月1日晚8时左右,孙某某到刑警队,见到刘某某和副队长隋成国。刘某某说,许某开的凌志车是走私套牌车,是不是抢的,查询网上不去,查不了。车是许某买的,套了北京的牌子。

  这时,王xx给孙某某打来电话问:许某怎么还不拘留?

  孙某某回答:商贸城这几件事,有的不归我们管,有的对不上。

  然而,王xx并不这么看。当天晚上,孙某某给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打电话汇报,表明,我们认为这不是个案件,但xx局长非让查,还让把人拘留,怎么办?

  郝宏军局长说:王某某把我手机都打爆了。最后,郝宏军让孙某某听信儿。

  王某某来信:许某的事处理不好,就告公安局

  王某某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名抓捕许某,尽管罪名不成立,但并没有释放。第二天,即4月2日,许某的罪名改为涉嫌盗窃一辆凌志轿车。

  4月2日上午,刘某某讯问许某凌志车是怎么回事。许某回答,车是自己花6.5万元买的,有购车协议和行车手续。

  4月2日上午,王xx电话告诉孙某某,“我爸爸王某某想见你。”

  到达王xx办公室时,阜新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某在场,一会儿,王某某和律师张某某也来了。

  王某某说,许某把公司价值130多万元的奔驰车开走了,这是公司财产,许某够得上盗窃罪了,还散播传单埋汰(方言:用尖刻的话挖苦)我们家。

  孙某某对王xx说,有些情况自己也不清楚,让张律师和王科长到刑警队听听情况。

  3人在刑警队看完调查材料后,王某某律师张某某说“能定”,后与王科长离开。

  4月2日下午2时多,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要听一下汇报。

  孙某某和刘某某赶到市公安局。刘某某汇报了情况,并补充说,商贸城举报的几个事归经侦支队管,高文华的案子是经侦支队搞的,许某包庇不包庇高文华不清楚,说许某盗窃奔驰车没有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把奔驰车弄丢或占有了,xx局长总打电话说把许某弄进去,这能行吗?

  郝宏军说:xx也和我说过,这事涉及咱们的老市委书记(指王某某),要慎重,社会也很关注,你们写个材料,我向政法委袁书记汇报。

  4月2日晚,郝宏军给阜新市政法委书记袁某某打电话:“老书记,这事咋整好,老王头(指王某某)送来一封信,还给我打电话,说对许某的事要处理不好,就告公安局。”

  袁某某说:“我这也接到信了,没什么大不了的,明天上你那开个会,集体定一下。”

  当天晚上,孙某某又回到刑警队,许某在刑警队还没放。

  此时,王xx又打来电话问,人为什么还不送进去?

  孙某某回答:他也不够呀,另外涉及经侦支队搞的案件我们也不清楚。随后,王xx让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志民到她办公室,张去后表示拒绝接这个案子。

  孙某某给郝宏军打电话,郝局长说:明天上午9时召开政法会议研究这事,由孙某某和刘某某作汇报。

  知道王xx霸道,市局局长都让她三分

  4月3日,在阜新市公安局三楼小会议室,阜新市政法委书记袁某某主持召开了“三长会”,参加人员有,阜新市公安局局长郝宏军,副局长邱玉华、王念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成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利,阜新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某、经侦支队长张志民、经侦支队大队长程显国,以及孙某某、刘某某。

  刘某某汇报说:关于华隆公司奔驰车,阜新商贸城举报是许某盗窃走的,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许某盗窃的。许某包庇高文华的事,也没有证据证实。

  袁某某问:130多万元的奔驰车给整没了,怎么定不了?

  周成德和张志利都说,没有证据,不好定。

  袁某某又问经侦支队张志民:在查高文华案件的时候,奔驰车咋没一起搞?

  张志民回答:当时没涉及奔驰车问题。刘某某又汇报了许某在省两会散发传单的事,也没查出指使人。

  会议讨论认为,奔驰车的事不构成盗窃和侵占,许某也没有包庇的行为。许某不构成犯罪,中午12时之前必须放人。

  然而,许某还是没有被释放,王xx的一个电话否定了“三长会”的决定。

  原来,会议结束下楼时,孙某某接到王xx的电话。“王xx口气非常硬地说,迎春,许某必须拘留,坚决不能放人。我向法院起诉许某,肯定能定罪。”

  孙某某一看王xx这种态度,知道她霸道,市局局长都让她三分,而且王xx还分管细河分局,迫于压力,孙某某给先行离开的刘某某打电话:“会议定了,把许某拘留。”

  刘某某问:什么罪名?

  孙某某:涉嫌盗、抢凌志车拘留。之后,孙某某参加儿子的婚礼去了。

  “三长会”结束的当天中午,细河区公安分局批准将许某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这份“阜细公刑拘字[2005]56号”拘留证注明:“本证已于2005年4月3日12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许某”。

  4月3日上午10时,许某的妻子苏某将购买凌志车的合同等证明材料送到细河区公安分局。

  然而,尽管合法的购车手续证明了许某的清白,但他还是没有恢复人身自由。一张大网正在撒开。

  为什么王xx一定要拘留许某?原来,王xx是为起诉许某“诬告陷害诽谤罪”做准备。

  2004年许某携带举报信被抓后,王xx曾和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玉忠找到阜新市海州区法院院长郭海忠,当时王xx拿了一份传单,说是许某散发的,要告许某,并说散发举报信是高文华指使的,要查幕后的人。

  郭海忠听完情况后说:这是个诽谤案,可以起诉,但刑事自诉案被告人得在案,现在许某跑了,不能审理。

  王xx说:等以后许某抓住了,再来找你。

  2005年4月1日,王某某抓捕许某后,王xx和律师赵惠良商量起诉许某的事。

  4月4日下午,赵惠良和王某某一起把材料送到海州区人民法院,此时,王xx已经到了郭海忠的办公室。

  王xx问郭:案子能不能定?

  郭海忠说:问题不大。

  4月6日10时多,王xx给孙某某打电话:“许某还不能放,我已经向法院起诉许某了,你一放他就跑了,法院肯定能给许某定罪。”

  当天上午,刘某某和隋成国到孙某某办公室汇报:许某拘留3天到期了,怎么办?孙某某说:“王xx有话,到了期也不能放人,她准备到法院起诉许某诬告、诽谤,她要求延期,否则许某出去了,就找不到了,法院就没办法判了。”

  随后,他给舒海鑫打电话说,对许某刑拘延长4天。

  4月6日,细河公安分局发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许某的拘留期限,从4月6日到4月9日,理由是“情况特殊,凌志轿车来源未查清”。

  没有证据,法院指导律师取证

  对王xx来说,抓到许某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控制住人,法院尽快起诉”。

  2005年4月4日上午,她找到郭海忠:“许某已经被细河公安分局拘留审查,审查也可能放人,也可能不放,如果放了就不好找人了,希望赶快办理刑事自诉案子”。

  郭海忠安排王xx到立案庭,并立即给立案庭庭长肖红霞打电话,让她把案件立案后抓紧给刑事审判庭送过去。郭海忠又找到刑事审判庭庭长乔国军,让乔把案子交给赵洪斌办,赵忙不过来,乔自己办。

  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肖红霞告诉立案庭审判员王玉奎:把王xx、王某某的诽谤案赶紧立案,立即送到刑事审判庭。王玉奎立即照办。“因为庭长让抓紧时间立案送刑事庭,我没来得及审查,后来听说不应该由我们法院受理,我们也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人许某居住地是细河区,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沈阳市,都不是海州区,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许某的户籍在辽宁盘锦。在细河公安分局所有关于许某的询问笔录上,许某都明确说明自己居住在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然而,王xx、王某某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许某的地址是“海州区经纬路15号”。经本报记者实地核实,海州区经纬路15号是阜新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为什么不对起诉书进行最基本的核实就如此匆忙地立案呢?肖红霞解释:这个案子特殊,是院长交办的。

  根据王xx已有材料,只有许某携带举报信的证据,而缺乏“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这怎么办呢?

  两天后,赵洪斌找到郭海忠说,案件材料看完了,认为材料不全。

  第二天,郭海忠在去北京的途中接到王xx的电话,说细河分局这两天就要放人,法院抓紧把许某抓起来。

  郭海忠让王xx找海州法院副院长王东勋,并亲自给王打电话:王xx告许某的案子催得挺紧,公安这两天可能要放人,刑事审判庭说案件材料不够,你找他们研究一下看看有什么问题。

  一个多小时后,王东勋回电:已和刑事审判庭研究完了,缺乏许某向外散发传单的证据,诽谤罪不能成立,另外案件管辖也有问题,诉状上写的被告人许某家住盘锦。

  郭海忠说:管辖应该不是问题,许某是高文华的司机,肯定在阜新住,主要还是证据的问题。

  这时,王xx来到王东勋办公室,郭海忠在电话中对王xx说,庭里研究完了,你提供的材料缺乏许某散发传单的证据,这个案子不能立。

  王xx说:这个材料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看了,这些证据可以提供。

  郭海忠又和王东勋通话说:人家王局长说材料都有,没有的也能补,证据不全可以让赵洪斌指导取证。虽然没有人亲眼看见许某散发检举信,但委员看到的举报信和从许某身上搜出的检举信是一样的,就能间接证明许某是散发传单的人,那他就够罪了。

  过了一会儿,王东勋打电话给郭海忠:已经和王xx商量好,王xx要到外地去向参加两会的人员取证,因为细河分局拘留许某到星期天就要到期了,所以只有两天的时间。

  郭海忠表示:如果代表委员能够证实,逮捕许某就没有问题。

  听说王东勋要到北京,郭海忠让王签发一张逮捕证放在刑事审判庭。如果拿到证据了,就逮捕许某,如果拿不来证据,就等于没签。

  当着王xx的面,王东勋签发了对许某的逮捕证。

  赵洪斌问:“如果证据拿来捕人,休息日找不到人咋办?”

  王xx说:“找我!”随后,王xx给海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会林打电话,让王派警察逮捕许某。

  那么,海州法院是如何指导当事方律师取证的呢?2005年4月8日下午,王xx律师赵惠良找到赵洪斌,问这个案子怎么办好?赵回答:诉状中案发地是沈阳,许某居住地是盘锦,法院没有管辖权。许某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你把诉状拿回去,把许某的住所改成万家灯火,星期六之前把许某散发的证据给我。

  关于许某“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赵惠良建议,让王xx提供线索去取证,最好把时间提到起诉前。

  根据王xx提供的线索,赵惠良向辽宁省政协委员邢鹤林取证。那么,邢鹤林的证言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王xx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出证前,王某某给邢打电话:“老邢呀,你来我家一趟。”随后王某某派车去接。

  到家后,王xx在场,王某某让邢看王xx拿出的一张举报王xx、王某某违法违纪的信。

  王xx说,邢叔,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给出个证。

  邢:(辽宁省)政协会我没参加,你举报的事我不知道。

  王xx:你就按举报信的意思给出的证,你到过政协会场,你去没去谁会知道,举报信你都看了,你就按举报信的内容给出个证明。

  邢:这玩意出证干啥?

  王xx:有点用,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出吧,对你也没啥。

  邢:我真没参加会,按这个传单咋出啊?

  王xx:你就说上沈阳有点事,到政协委员驻地去了,看看朋友,就按举报信的内容出证。

  邢:按举报信上的内容不能出证。

  邢从王某某家出来不到一小时,律师就到邢家取证了。邢出了证言,“但这个证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

  紧锣密鼓的安排之后,2005年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某。

  为争管辖权,炮制居住地

  许某被逮捕后,其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立即将许某在阜新市细河区居住地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提交给海州区人民法院,并提出第一次管辖权异议。

  2005年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说,“该人(指许某)常年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属海州区)居住。案发前,该人经常将奔驰车停置于万家灯火。”

  4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管辖,“因被告人许某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州区和细河区,现管辖不明,请求贵院指定管辖。”

  同一天,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经常居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属海州区辖区,你院可以受理。”

  那么,和平派出所的证明是如何出炉的呢?王xx起诉后的一天,她打电话给赵剑雄,在王xx楼下,王xx边走边说,许某在阜新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没在阜新落户,海州法院要一个许某的证明,你在派出所工作过,去那边出一个许某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居住的证明,出完后你直接给海州法院郭海忠院长送过去。并嘱咐赵剑雄,一个人去办就行,别声张,然后交给赵剑雄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许某在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未落,一直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

  赵剑雄随后找到和平派出所副所长朱海玉,朱马上出具了证明。

  周坤律师认为,这一证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某某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抓捕许某,和平派出所又证明案发前该车经常停放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要么说明是王某某恶意诬告许某,要么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报,包庇许某。

  2005年4月28日,杜晋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辖异议。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8月24日,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23日辽宁省两会期间,许某被执勤武警拦住,当场搜查出许腋下夹带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举报信,“当时予以没收”。同时,此前两天,部分与会代表在会场发现了内容一致的举报信,法院因此认定,“(许某)在部分与会代表中散布,检举信的内容损害了二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认为,许某反诉王xx、王某某编造许某书写举报信并散发的虚假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编造许某居住在海州区经纬路15号的虚假地址,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其被逮捕,与本案无关。因此,王xx、王某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一审判决后,王xx、王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许某不服,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王xx被任命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2006年1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找许某谈话,希望许某撤诉。许某予以拒绝。

  1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自诉人王xx、王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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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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