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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游,游出走私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5:01:20 人浏览

导读:

2001年7月20日某外服公司经理去南非考察旅游,搭乘航班由约翰内斯堡出发经香港转机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
2001年7月20日某外服公司经理去南非考察旅游,搭乘航班由约翰内斯堡出发经香港转机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直接选走无申报通道(也称:绿色通道)。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随身携带的拉杆行李箱中有象牙一根、象牙手镯3只、象牙印章9枚、白腿大羚羊角2对。上述物品均属珍贵动物制品,由此案发。上述物品为海关当场没收。
2001年10月8日上海海关调查局将本案移送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分局,分局于同日受理。10月14日立案侦察。10月16日该经理到案,对携带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作了供述。鉴于该经理因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分局在该经理交纳了五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02年8月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该经理提起公诉。起诉书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该经理从南非携带进上海虹桥海关的)物品系非洲象牙及其制品,在我国均属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范畴,共计价格人民币272,620元。检察院认为:(该经理)非法携带象牙及其制品,入境时不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2002年8月19日该经理慕名到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聘请该所律师为其辩护人。
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进行了仔细认真的调查研究,为其进行了出色的辩护:
一、该经理是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旅游时在该市一家正规的,规模非常大的专门经营工艺品的商场里购买的象牙制品。该商场门口还有江泽民主席参观这家商场的大幅照片,而且象牙制品在当地是公开买卖的;
二、该经理没有犯罪的故意,他是为了买些纪念品回国赠送给亲朋好友,不存在走私牟利的目的;
三、该经理并不知其行为违法,在南非公开买卖的象牙制品,误以为带进中国也是可以的。所以也没有刻意伪装,就散放在拉杆行李箱的最上面。这是他对法律的无知。如果他知法是绝对不会携带上述象牙制品的;
四、该经理的认罪态度较好,在接受海关官员例行检查时,能如实供述携带之物系象牙制品,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最关键的是数额。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 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成为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 元/千克。本案起诉书认定,该经理带进来的是一根象牙加上其他象牙制品,价值272,620元。那就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经理携带的象牙系一根完整的象牙,故对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以整根象牙为依据所作出的估价结论有异议,认为应当按重量计算其携带象牙制品的价格,总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page]
法院审理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该经理走私象牙段及其制品的价值应为人民币8万余元。考虑到其有自首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携带象牙等制品具有牟利目的;又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是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的较为成功的案例,从这一案例中引出警示:我国公民出国考察旅游要注意旅游所在国与我国差异,更应了解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1989年在瑞士签署,大象在公约中被列为濒危物种的第一类名单。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象牙贸易,决定从1990 年1月18日起正式生效。从此,象牙贸易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非法。所以本案由此告戒所有去南非及其他出售象牙制品国家旅游的人们,千万别携带象牙极其制品,以免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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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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