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危及公共安全
导读:
公共安全是很重要的,在刑法分则的排序里就很明显体现出来了,公共安全在党的领导下是越来越有保障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如何认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对于这个罪名的适用应当足够地慎重。
作为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按照刑法理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比较好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的是一种希望的态度,比如知道自己感染疾病,故意在他人食物中散播病毒,希望他人被传染。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来看,这种案例很少。
比较复杂的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中,这本来就是老大难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两者的界限非常清晰。然而,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
一般来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把握两者的界限。首先,在认识要素上,虽然两者都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在可能性的概率上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相对要小的多。
比如,行为人开车看到路上有人但没有减速,因为他认为距离很远,危险不大,但由于路人边走路边看手机,没有注意到疾驶而来车辆,行为人刹车不及,路人被撞身亡。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显然预见到了行为可能发生车祸的危险,但这种可能性并未达到高概率的程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需要说明的是,可能性的高低是要根据行为当时所处的情境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采取事后诸葛亮的事后标准来判断,因为按照事后标准,既然结果已经发生,那根本就是必然,而非可能性。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无所谓。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当然,大部分嫌疑人被抓其实都会主张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所以很多时候,放任心态和否定心态的区别还是要从经验上来进行推定,看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的。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极高的概率,那么就足以推定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有放任心态。当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放任的心态,那只能推定行为人的心态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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