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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09:17:57 人浏览

导读: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只要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并且属于既遂。此外,若着手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以后,在未完成之前自动中止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只要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并且属于既遂。此外,若着手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以后,在未完成之前自动中止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   但问题是,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出现危险状态以后,行为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的,成立何种犯罪形态?对此,刑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犯罪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三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是危险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既遂成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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