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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交易罪的构罪标准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3:18:13 人浏览

导读: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行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行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给具体执法造成被动。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表现突出,强迫交易行为即是其中之一,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行为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同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对于本条行为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理解,由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通常理解为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牟利数额作为把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标准及后果严重的尺度。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急需司法解释对非法强迫交易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第227条规定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车票、船票罪”与“强迫交易罪”比较,同属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何理解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 14日颁布的(法释[1999]17号)《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为打击惩处倒卖车票、船票犯罪提供的准确依据。我们认为,倒卖车、船票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单一,即市场经济秩序;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由于该罪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因此该罪不仅侵犯了经济活动中公平、自愿、诚信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从犯罪手段、侵犯客体、社会影响等方面比较,强迫交易罪要比倒卖车、船票罪严重得多。经济生活中,一次性强迫交易数额不大,但屡屡实施强迫交易的欺行霸市行为较为普遍,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经济活动。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规定。考虑综合因素,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交易行为涉嫌强迫交易金额在三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一年中强迫交易三次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成为构成本罪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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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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