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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与他罪的界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2:49:37 人浏览

导读:

保护商业秘密在国际上早已得到普遍承认。而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实体保护始见于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立法上对商业秘密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的按侵

  保护商业秘密在国际上早已得到普遍承认。而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实体保护始见于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立法上对商业秘密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的按侵犯财产罪处理,有的按贪污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1997年刑法以专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至此,我国对商业秘密形成了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保护机制。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分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是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先决条件。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直接侵犯。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为结果犯,所以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至于构成该罪重大损失程度的标准,可依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虽然在客观方面也可以采取秘密窃取的形式,在主观上一般也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是,它与盗窃罪的界限是清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形财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无形的特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page]

  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罪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是明晰的,但当某项商业秘密同时又是国家秘密时,两罪的犯罪对象发生竞合,当行为人均以“窃取、探刺或者收买”的方法获得商业秘密时,两罪的行为方式也发生竞合。因此,两罪有法规竞合关系。根据法规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商业秘密罪论处。但当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也为国家秘密)的行为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如何定性,往往难以决断。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显然该行为不能适用本条。那么该行为是否涉及到第219条与第282条(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竞合问题呢?本人持否定的观点,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法规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的规定,但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由于该行为没有发生重大损失,不符合刑法第 219条的规定,也就谈不上选择适用第219条的问题,没有法规竞合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本人认为,应直接根据刑法第282条之规定处理。因为商业秘密既然同时又是国家秘密,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在知识产权,同时还包括了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另外,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勿需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82条之规定。

  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专利。专利与技术秘密不同。专利是以牺牲技术的秘密性为代价,向社会公开自己的专有技术,换取国家对该技术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严格保护,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享有独立使用权。而技术秘密则主要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保密措施,来实现技术垄断,其代价是高风险的,一旦泄密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作者单位:湖州市吴兴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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