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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其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0:34:5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捕前系原莆田县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秀屿区南日镇。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12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漏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7日被逮捕。1997年3月6日,被告人黄
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捕前系原莆田县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秀屿区南日镇。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12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漏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7日被逮捕。

  1997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杨某某出资合股在原莆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莆田县某某石油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以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实物闽莆油18X号油船(1997年元月2日经原莆田县审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人民币32万元)出资,折计出资人民币35万元;杨某某以现金人民币15万元出资。石油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黄某某始终未按有关规定把闽莆油18X号油船的财产权转移给石油公司。 2000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渔港监督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把闽莆油18X号油船变更登记为闽莆渔16X号水产运油船。从1998年开始,石油公司向厦门金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金帝公司)购买柴油,截至1998年8月13日,石油公司共欠厦门金帝公司柴油货款人民币789420元。 1999年3月5日,厦门金帝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莆田南日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渔业公司),但石油公司一直未偿还该债务并引起诉讼。2002年11月 20日原莆田县人民法院以(2001)莆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渔业公司欠款人民币7894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石油公司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渔业公司对石油公司的债权人民币789420元及利息无法执行。秀屿区检察院以虚假出资罪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指控。

  审判结果:

  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实物出资成立、参股公司的,应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把实物所有权转移给该公司。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以实物油船出资成立公司的股东,未按规定将该油船的财产权转移给成立的公司,造成虚假出资,虚假出资额折合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并给债权人莆田市南日海洋渔业有限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假出资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以实物油船出资与他人合股注册成立公司,但实际上不仅没有将该油船的财产权转移给成立的公司,反而于事后将该油船变更登记,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给相关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秀屿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个新类型犯罪的案件,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注册成立公司的个人、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成立公司达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口头承诺,实并无相应的资产用于出资,或实际资金并未到位,即通过各种手段成立公司;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以空壳公司与他人进行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那么构成虚假出资罪的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呢?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注册成立的管理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应是公司的发起人或是股东;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有关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体现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page]

  被告人黄某某与妻子合股出资成立石油公司,但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司成立后未按规定将作为实物出资的油船所有权过户给石油公司,且之后反将该油船变更登记为他用,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不转移油船财产权给成立的公司的主观故意很明显。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石油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以石油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此拖欠了厦门公司货款近80万元,并由于石油公司出资不到位,资产不属实,导致该债权不能偿还,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故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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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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