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W-Z类罪名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1-07 16:42:39 人浏览

导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三、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生产事故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信息,由上可知,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起点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