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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我国职务犯罪防控体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2:26:00 人浏览

导读:

鱼过千层网,网后还有鱼。对于职务犯罪分子来说,不管你打击多么有力,但总有漏网之鱼。反腐败,要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

  鱼过千层网,网后还有鱼。对于职务犯罪分子来说,不管你打击多么有力,但总有漏网之鱼。反腐败,要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情况;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要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在将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中,要正确处理好打击和预防的关系,注重研究、摸索打防结合、打防一体化,办案预防一岗双责的做法和体验。

  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立防控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在探索、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的同时,学习借鉴先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不断提升我们职务犯罪预防的整体水平。

  (一)香港廉政公署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

  中国香港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其最大特点是:1、机构健全,战斗力强。廉政公署1300多个职员被分在三个处。执行处负责调查,破案率很高,提交检控后定罪率很高。执行处强大的侦查破案能力,对职务犯罪起到了阻止、威吓作用。2、法制健全,措施落实。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十分健全,而且有法定的权力保障。其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1)针对易发部位的管理漏洞,对症下药,帮助其建立健全制度。如人事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单位的保安与保密制度、公开竞标制度等。(2)建立“防贪伙伴”。从1981年在警队成立第一个“防止贪污组”以来,已在多个政府部门内部成立“防止贪污组”,建立了防贪伙伴关系。(3)积极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 (4)定期举办研讨会和讲座,以提高公务员的防贪意识。(5)积极推广商业道德和反贪信息。1994年开展了一项商业道德推广运动,帮助公司制定一本清晰的公司守则,加强公司的系统管理。1995年5月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以期持久地推广商业道德。(6) 社区关系处向市民进行肃贪倡廉的宣传教育。香港廉政公署预防职务犯罪从青少年甚至幼儿园抓起。他们采取多种形式向青少年传送反贪信息,从互动的课堂游戏中培养小学生的良好品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发挥他们在反贪中的作用。设立防贪青少年网站,给青少年一个概念:忠诚、廉洁是一个美德。[1]

  (二)美国预防职务犯罪先进经验

  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既细密又周全,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但这些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1、关于财产申报的法规。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该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报财产和收人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处理,并可供新闻单位和公民查阅。 2、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法规。美国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协从舞弊等。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3、关于廉政机构的规定。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反贪污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特殊的廉政机构。1921年颁布的《预防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根据《政府道德行为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议会报告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规定。在对贿赂等公务员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如系一般案件直接由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检察及联邦警察负责侦查和起诉。但如系总统及其他高级行政官员或联邦议会议员涉嫌的案件,通常根据需要任命“特别检察官(Special Prosecutor or Special Attorney)”或“独立检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具体负责对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在美国的刑事程序中,除了“特别检察官”和“独立检察官”制度外,没有其他专门适用于有关贿赂等公务员犯罪的特别程序。[2] 4、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规。保护举报人是美国廉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设置特别律师办公室,负责调查和追诉行政机关违反该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告发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职员的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对告发的职员采取报复行为时,特别律师可以命令行政机关采取矫正措施,必要时可以向总统提出报告。1989年,美国还颁布了《举报人保护法》,鼓励和保护公民参与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5、关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法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是美国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于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提出,1970年颁布实施。该法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管辖权。二是提高了对职务犯罪的最高刑,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三是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特权。[3]

  (三)新加坡反腐败:惩治与预防并重

  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防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1、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该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7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2、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贪污调查局是反腐败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3、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惩治职务犯罪。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4、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如果不如实报告,必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5、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活动。[4][page]

  (四)完善我国制度建设,堵塞漏洞

  当前一些贪官外逃行为之所以得逞,与我国监控制度不严密有关。要下大力气完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出境管理和护照统管,并可考虑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领导干部子女境外就学、就业报告备案制度。强化对国有企业涉外经济合同交易的审计,加强对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查处。建立、完善中国的征信制度,构建中国职务犯罪侦查的防范体系。对那些素质低,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进行串供甚至毁灭证据的律师,由司法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严重者予以吊销执照。完善信用体系,对于没有信用的人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对不名誉人的处分的做法:1、不能作证,这是最古老的不名誉处分,罗马的民法特别发达,买卖继承等民事活动通常需要作证才有效,如果不能作证,则无疑取消了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力,所以是一种严厉的处分。2、丧廉耻。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某些刑事犯罪,如盗窃、抢劫、诽谤一些不名誉的事实,如重婚、破产,可能导致丧廉耻的处罚。3、污名。指虽无法定或官员指定的原因,但因行为卑劣而为人们所蔑视。有污名的人不能担任那些需要诚实信用、品质的职务,不能指定为监护人或充当证人。在德国如果一个人没有信用将寸步难行,即使坐火车不买票都被视为没有信用,任何人都不会与一个没有信用的打交道。

  二、构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系的设想

  (一)转变刑事诉讼观念,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

  诉讼观念指导着人们的诉讼行为,所以要想改善人权保障状况,首先应从改变诉讼观念来着手。一方面要树立法治观念,加强正当程序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强化权利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去执行,只有执行人员的素质比较高时,制度才可能运行得比较好。因此必须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转变诉讼观念,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当然有助于改善对人权的保障。所以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问题,除了使人们树立正确观念,摆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之外,还要尽可能改善侦查机关的硬件装备,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高效率地破案,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与时俱进,关键是不断解放思想,冲破自我,善于吸收各方面的文化、精神和技术成果,在载体、手段、途径和方法等方面努力实现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领域,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新路子。要着力研讨和解决预防工作面临的打击与预防的结合点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较差,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目前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工作内容不外乎仅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展览”,这样的工作实际上是将预防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混淆开来。

  (二)突出查办大案要案。这既是检察机关侦查的策略,又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方法,是抓主要矛盾的哲学思想在侦查中的运用。突出查办大要案,是因为:第—,大要案影响大,危害大,把它揭露出来,绳之以法,震动也大,从而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警戒以身试法者,显示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广大群众反腐败的信心。第二,职务犯罪侦查干扰多,阻力大,统一认识难,突出查办大要案,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排除阻力干扰,一些说情者得知犯罪严重后也会不敢启齿而后退,从而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职务犯罪法律政策界限复杂,有些案件可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数额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减少,突出查办大要案,能为这种“减少”留下较大的空间,而不至于因这种“减少”而使案件不构成犯罪,从而保证办案质量。第四,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突出查办大要案,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到“刀口”上,使之发挥最大的侦查效益。因此,要始终把侦查的锋芒对准大要案,有大案和小案的,要优先查办大案;有领导干部要案和非领导干部案件的,要优先查办领导干部要案,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先后。

  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应是在充实反贪办案力量的基础上,多办案、办好案,在此前提下,正确认识职务犯罪预防的含义,找到检察机关在此中的位置,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党的十五大所提出来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真正做到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纳入到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1.将有限的力量充实到反贪、反渎和公诉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最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就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实践表明,在一个单位内查办一宗职务犯罪案件,其所起到的威慑力和教育力,远远超过你在这个单位上一百节法制课,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挖空心思地去提高有关内设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上,也不要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地去扩充预防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而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办案实践部门,将好钢用在刀刃上,而不能公诉部门忙得晕头转向,预防部门闲的无所事事。2.要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一些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切实抓好系统预防工作。同时,检察干警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page]

  (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侦查取证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以特殊的行为方式实施的达到特定数额或危害后果的犯罪,其构成要件较之其他刑事犯罪要复杂得多。因此,侦查中必须把握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实施侦查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例如,侦查受贿案,除了查明送、收财物的事实外,还要重点查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是什么,收受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同时,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又异常复杂,因而每个案件在犯罪构成方面都有一个或数个关系到罪与非罪需要着重查明的关键问题,侦查取证工作特别要紧扣这些关键问题进行。侦查以“借”的形式出现的受贿案,必须查明财物往来时双方的关系,行为人是否确需借钱以及钱“借”得后的去向,“借”字是什么情况下说的,借据是什么情况下写的,以判明该钱的性质究竟是借贷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如此等等。如果侦查人员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其中关系受贿罪的关键问题理解把握不准,不能紧紧围绕构成要件特别是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侦查取证,侦查工作就会不得要领,造成事倍功半、劳而无功甚至办错案的结果。

  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性侦查手段进行秘密录音、秘密摄像、监听权,对可能的职务犯罪者进行事前监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第一项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调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5]检察机关则应强化侦查机构和侦查手段,对于重大职务犯罪嫌疑果断立案,既避免轻易打草惊蛇,也防止犹豫不决贻误战机;既要注意依法保障人权,也要勇于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对外逃人员的监控能力。同时,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逐步建立起“打击、预防、没收、惩治”并重的运作机制。通过这种防范体系的建立,让职务犯罪者及其同案人一旦被查出后无后路可退。

  注释:

  [1]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 第24页 。

  [2] 王云海著:《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 92页。

  [3]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第28—29页。

  [4]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版2003第31页。

  [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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