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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人购买儿童票高价售出,诈骗罪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1:45: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出票系统漏洞,给成人购买半价儿童票后高价出售,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诈骗罪又会受怎样的处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出票系统漏洞,给成人购买半价儿童票后高价出售,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诈骗罪又会受怎样的处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孙某等人利用贵州A航空公司以及贵阳B航空票务有限公司和贵州腾达航旅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票平台,在为旅客预定国航公司机票的过程中,在订票系统中输入伪造的旅客护照号码,不标注“CHD”儿童标识,占得机上座位获取订票编码后,在出票过程中不按照指令自动生成运价,而是将成人票更改为儿童半价机票,并以高出儿童半价的价格售给旅客。

  为保证乘客能持儿童票出行,孙某指使孙雨找人在首都机场帮旅客代办值机手续,即由孙雨安排的工作人员在首都机场自助值机柜台输入伪造的旅客身份号码为旅客办理登记手续,打印出登机牌,并将旅客送至安检入口。由于登机牌并不打印客票销售系统中留存的伪造的护照号码,后续安检、登记等环节也均无法对比和发现电子客票和登机牌的异常,故旅客均能顺利登机。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孙某单独以及伙同他人运用该手段违规出票1910张,从而骗取少交票款、燃油附加费及不缴纳机场建设费共计1446730元。2011年初,国航结算部门在审核国内机票销售时,发现个别机票代理人几天内出了大量儿童票,却未按指令操作且旅客姓名均为拼音,姓名后未标儿童识别代号,故对这些儿童票的真假产生怀疑,并经核查后向涉案的三家票务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后为这三家票务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家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并报案,赔付金额851733元。后孙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孙某等4人利用出票系统漏洞,虚构旅客身份,给成人购买半价儿童票后高价出售,并安排他人帮助旅客办理值机以保证顺利登机,从而骗取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票款144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3人分别获刑4年到6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到6000元。

  【延伸阅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诈骗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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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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