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总诈骗近4000万被判无期
导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平平伙同被告人李兆亘,虚构李兆亘是高干子弟、中央调查局局长,骗取被害人周某的信任,以能够帮助其承揽工程、注册公司经营项目、经营公司需要用车等名义,多次骗取周某的人民币共计800万元及由周某为范平平之子购置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奥迪A6 L3.0型轿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66.5万元);被告人李兆亘还以面临审计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周某的人民币共计1000万元,范平平、李兆亘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等,所骗车辆案发后已被追缴。
2005年12月间,被告人范平平伙同被告人李兆亘,为达到使张涛(化名)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张涛(化名)与黑社会人员持凶器绑架范平平、李兆亘等人,抢劫其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共计100余人次,张涛(化名)被错误立案并刑事拘留。
被告人范平平伙还同被告人范丽丽于1995年3月间,冒用北京华兰德商贸公司的名义,虚构贷款事由,伪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银行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款项中除人民币370余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外,其余款项被范平平非法占有。
被告人杨晓慧于2006年1月间,在侦查人员明确告知李兆亘所给予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后,仍将其中赃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窝藏,拒绝交出。
被告人范森森于2005年12月间,在范平平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将范平平涉嫌犯罪所得的赃物奥迪A6 L3.0型轿车一辆转移,在侦查人员明确告知该车辆系赃物应予追缴后,仍予以藏匿,拒不交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平平、李兆亘、范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平平、李兆亘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晓慧、范森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范平平、李兆亘虚构李兆亘是国家领导人的身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予以挥霍,使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范平平伙同范丽丽骗取巨额贷款,致使绝大部分赃款未能追缴,范平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丽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范平平、李兆亘、范丽丽、杨晓慧、范森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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