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
导读:
大家都知道,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对于医疗事故的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医生往往会背负罪名,而患者往往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那么医疗事故罪他的疏忽大意是怎么判定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对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对疏忽大意进行认定,实质上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包括两种过失,一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等。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原告的母亲自2004年8月26日开始孕前检查,整个妊娠期间一直在被告医院内定期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05年6月20日原告母亲住进被告医院分娩,由于被告违反常规,未及时做好接生的准备工作,足足延误了四十分钟,导致原告缺氧性颅内出血。原告降生后出现嗜睡、眼珠上翻、呼吸紧促、不吃奶等症状,留观期间被告没有做好认真的检查与监护,更谈不上正确的诊断与治疗,错过了原告颅内出血的最佳治疗时机。2005年6月28日被告医院通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以后病情恶化,出现唤而不醒,昏睡抽搐等危重病症,2005年7月1日晚原告送往湖南省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不仅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且给原告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2006年5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给与合理的解释,被告仅提供一份《诊断结果说明》敷衍了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82万元、陪护费6000元、交通费558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父母误工费3.45万元。
法律分析: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医疗常规,未做好接生准备,延误导致原告缺氧性颅内出血,原告对被告延误接生的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方反映的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结论原告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情经两级医学会决定认为诊断依据不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对于原告出生当日晚渐出现的吃奶差,呕吐奶液,稍有鼻塞等现象的治疗符合常规及医疗原则,而原告以后出现的反应差,嗜睡不吸允、偶有惊跳等症状经医学会鉴定亦认为非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的相关知识,如果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导致发生的医疗事故,从而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我们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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