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中的多次
导读: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指因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中的多次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为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如何把握无所适从。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笔者认为,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多次”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一般认为,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中的多次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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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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