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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17 09:11:41 人浏览

导读:

一般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也就是寻衅滋事罪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而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究竟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对此,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进行介绍。

  一般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也就是寻衅滋事罪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而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究竟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对此,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进行介绍。

  一、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二、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实践中,刑事犯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其实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合上述,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有关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果相关行为达到这个立案标准,则会构成对应的刑事犯罪。对于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而言,其界限就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更多相关问题,法律快车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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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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