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犯寻衅滋事罪
导读:
(2010)杨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3日18时许,程家辉(已被判刑)为十年前与徐伟荣因琐事发生的纠纷欲报复徐,纠集被告人程某及程群英、程小华、刘西光、张尚文、程家龙(均已被判刑)至本市杨浦区凤南一村42号102室棋牌室。程家辉等人将徐伟荣叫出棋牌室,程群英打了徐伟荣几记耳光,被告人程某及程家辉、程小华、刘西光、张尚文、程家龙随即殴打徐伟荣和劝架的周志伟,致周志伟右髌骨骨折。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周志伟因外伤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程某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志伟、徐伟荣的陈述,证人祝熊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笪海梅、郭成勇、范钢、高明的证言,同案人程家辉、程群英、刘西光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周志伟的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程某予以惩处。因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故酌情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xx
人民陪审员 顾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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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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