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导读:
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2010)金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0日14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隆安路紫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时,与被害人甘某某发生纠纷,王连某召集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持金属棒球棍将甘某某及吴某将殴打至轻微伤后逃逸。2010年3月17日18时10分许,甘某某在本区金一东路近锦宏大楼处见到王连某并报警,王连某遂再次召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甘某某殴打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子某、祖某某、陈某、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宋某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x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xx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会被刑事拘留,那么寻衅滋事拘留最多几天?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