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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0 11:33:43 人浏览

导读:

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出现的一些案件可能要适用这些特别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出现的一些案件可能要适用这些特别程序,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过去虽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别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均散见在其他有关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统性。《最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过去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特别应当提到的是,《最新刑事诉讼法》除了整合现行规定以外,还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两个制度的确立,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污点、尽快回归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2、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近年来,学界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实践中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最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和解采取了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将刑事和解程序从原来的自诉案件扩大适用到公诉案件;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和解程序引入公诉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将会发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限定其范围又充分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严肃性,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底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由于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后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的没收问题。尤其是考虑到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相衔接,《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立,对于减少犯罪损失、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司法协助,都有重大意义。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针对精神病人都建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其目的在于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避免精神病人自我伤害。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的增设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及时妥善医治精神病人都将发挥重大作用。

  

  二、未成年犯罪的年龄界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1、要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 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

  2、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 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3、案件延伸服务,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法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案件审理 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这样就会达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会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未成年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种,未成年犯罪行为让我们每一个成年人揪心,最重要的是,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犯罪,而父母在此问题上必须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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