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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2 16:45:5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更多关于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更多关于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三、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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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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