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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3 18:23:39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审理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据原判决裁定的事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是可以提起申诉的,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诉状以及证据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刑事案件审理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据原判决裁定的事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是可以提起申诉的,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诉状以及证据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

  二、刑事申诉状怎样写

  1、首部:

  (1)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2、请求事项。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3、事实与理由。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

  4、尾部。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刑事申诉规定

  1、刑事申诉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诉讼”,它体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殊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应当把它同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样对待,同纠正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程序制度联系在一起,赋予其诉讼法律性质。

  2、如果说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制度在诉讼程序前或程序中发挥了推动并制约办案活动作用的话,那么,申诉制度可以起到程序后控的制约作用。

  3、因此,应从再审程序的全过程来理解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内在联系的再审程序的整体。二者的关系应当是:申诉审查是再审审理的必经的准备步骤,而再审审理是申诉审查的继续发展是申诉的审理与裁决阶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应该如何进行刑事申诉”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影响定罪量刑,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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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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