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6 08:48:08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被告不具有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比如其没有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或与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其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等。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被告不具有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比如其没有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或与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其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刑事责任能力等。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二、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有哪些

  1、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答辩人因××运输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方造成损失,由××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有哪些情形应该都有所了解了,实在处理不了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