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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存在的弊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8:30:57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了解到法律的管辖权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管辖权有着许多规定,合乎规定的管辖才能够有进一步的发展。接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了解到法律的管辖权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管辖权有着许多规定,合乎规定的管辖才能够有进一步的发展。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普遍管辖权存在的弊端有哪一些?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普遍管辖权存在的弊端

  一、普遍管辖权存在的弊端

  第一、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主体的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中缺乏合法性依据。美国前司法部长威廉·克拉克在评价前南国际法庭时即曾明确表示,“我认为海牙战争罪行法庭不合法……在联合国宪章中根本没有提到设立国际法庭”。

  第二、尽管当前国际法庭已经成立并在客观上被赋予了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庭的权限和成立方式也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尤其对前南国际法庭经由联合国安理会主导成立的方式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质疑。按照联合国的传统,国际法庭必须通过有关国家缔结正式条约而成立。

  第三、普遍管辖权与国家管辖权的关系如何进行调适。在普通法中,管辖权“是一个尊严,一个人有权对在它目前的控诉主持正义”,《斯特罗德司法词典》,第5版,1986年,第1379页。而国家管辖权则“主要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范围。”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第327页。显然,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内部人民生活各个方面的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当前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没有也不可能涵盖如此广泛的范畴。

  第四、普遍管辖权实践中能否确保司法公正,从而避免国际刑事法庭在案件选择和审理中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双重标准是国际人权法争论中长期争论的焦点,也是许多国家对普遍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的公正性表示质疑和担忧的根本性问题。

  第五、普遍司法管辖实施功能的脆弱性。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趋于认同与接受国际社会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国际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治理和管辖。但鉴于国际地位、力量强弱、战略目标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立场和出发点是不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行使普遍司法权的国际法庭在运作中困难重重,难以得到对象国的积极合作。

  第六、国际法能否有效规范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杰克·唐纳利提出,“对权利施以有效的法律力量正是争取人权斗争的最终目标”。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但是,正如他同时强调的那样,“人权是一种政治合法性标准”,人权的保障不是法律的完善可以实现的,在国际人权领域更是如此。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今天的国际社会在本质上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体系,任何试图超越国家主权的管辖权都不能不受到主权原则的强有力制约。

  二、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注意事项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三、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普遍管辖权存在的弊端有哪一些情况?根据资料总结,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比如第一方面,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主体的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中缺乏合法依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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