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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2:30:44 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的过程相对于民事诉讼要更为严谨,尤其是对于证据认定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原告方进行举证,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的,那么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刑事诉讼的过程相对于民事诉讼要更为严谨,尤其是对于证据认定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原告方进行举证,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的,那么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

  一、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不能证据犯罪嫌疑人罪的,依据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证据有哪些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判决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刑事诉讼证据不足不足与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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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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