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简易开庭程序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完整的公诉程序的,对于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的。那么对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简易开庭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取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简易开庭程序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简易程序开庭之前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认罪。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简易开庭程序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一些影响较小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开庭程序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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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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