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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4:37:5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很多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是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体现,所以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需要赋予人民一定的监督权。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很多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是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体现,所以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需要赋予人民一定的监督权。因此,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完善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主要的监督手段是,发现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至于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消极查处即消极立案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进一步的监督措施。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发案、受案情况的审查权,对侦查机关立案情况无法知悉和掌握,这就使检察机关无从知晓究竟有多少该立案而不立案和立案后撤销的情况,更难以作出有无违法的判断。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仅限于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如果监督立案后出现消极侦查或久侦不结的现象,检察机关既无权对案件进行调查,也无权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或者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影响监督的效果。在纠正违法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并不必然启动有关机关的纠错程序,如果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就无从实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然后,小编又介绍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最后,小编还向大家介绍了完善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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