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公布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对此进行解读,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公开重大案事件应征求保密部门等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的。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后发布。
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网上公开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
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
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增加了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更全面系统、公开的力度更大,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可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
《规定》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
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设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
一方面,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
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公开效率。
考虑到目前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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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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