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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人有什么权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10:54:22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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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代理人有什么权限?若是你想了解这方面的问题,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代理人有什么权限的有关知识,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是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希望能帮到大家。

刑事案件代理人有什么权限

  一、什么是案件代理人

  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又可分为:

  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

  2、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

  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三、刑事委托书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刑事案件代理人有什么权限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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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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